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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院三讀 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》 新建建築應設太陽光電設備

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》修正案,明定建築物新建、增建或改建,達一定規模以上者,除了有受光條件不足,或者其他可免除情形外,起造人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。

為了更加速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政策,達成淨零排放目標,行政院院會去年12月8日通過經濟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函請立法院審議,增訂規範新建、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,應於該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。

三讀通過條文明定,政府機關構、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在新建、增建、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,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,應該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。

三讀條文增訂建築物的新建、增建或改建,達一定規模者,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,起造人應該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,其中建築物範圍、一定規模、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、受光條件、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的標準,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三讀條文明定,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下列再生能源熱利用的合理成本及利潤,依其能源貢獻度效益,訂定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,包括太陽能熱能利用、生質能燃料、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經處理後製造為燃料者,以及其他具發展潛力的再生能源熱利用技術。

 

文章來源 https://news.tvbs.com.tw/politics/213656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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